村民采收甘蔗。 余汕康 摄
煮糖灶,是一个巨大的土台子,上面排列着五口铁锅,前一后四。“根据糖水的饱和程度不同及灶腔内前后火力不同,依次调整不同铁锅中的糖汁。”煮糖师傅称,蔗水越煮越稠,水分蒸发殆尽,等到锅内糖浆含水量在十分之一以下时,便可起锅。
起锅火候的掌握,最见功夫。只见煮糖师傅先将手浸于凉水中,赤手快速伸入锅中挖出一小团沸腾的糖浆,再迅速放入凉水中,在水中用手不断揉搓。片刻,一粒略带温热、糯润香甜的“糖蛋”便跃然手掌间。起锅后,师傅将红糖分装,再撒上花生和芝麻,一块块成品红糖便制作完成。
打包红糖。 余汕康 摄“平常春节买糖都认准来自黄田村的红糖,香味醇厚,甜而不腻,没想到榨糖工艺这么精细且复杂。”宁德市民吴女士春节期间带着孩子来到黄田村体验古法榨糖工艺后啧啧称奇,“与孩子一同榨糖不仅增进亲子感情,还能了解榨糖的传统工艺及历史,我觉得很有意义。”
种蔗历史悠久的黄田村,所产手工古法红糖久负盛名。然而,在现代机械化制糖工艺的冲击下,工艺繁杂的黄田村古法榨糖产业也曾一度沉寂。
古法红糖成品。 余汕康 摄为振兴古法榨糖产业,黄田村建成集古法榨糖生产加工、手工体验、文化展示、旅游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古法榨糖体验中心,流转土地150余亩作为配套种植糖蔗区,实现了古法榨糖产业涅槃重生。
“黄田村大力发展甘蔗、红糖等特色产业,每年12月至次年新春时节,糖蔗成熟,糖厂就开始热闹起来,我们边制作边销售。”黄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黄郑为说,目前主要生产方块糖、姜糖、粉糖等多种手工红糖。
除了线下批发零售外,黄田村还尝试线上直播销售,2022年共销售手工红糖逾12吨,总产值24万元,红糖全产业链产值预计为30万到40万元。
黄田村村貌。 余汕康 摄依托赤溪千亩高优农业示范园区,黄田村由党支部牵头与企业开展“村企共建”,通过村集体投资入股、打造“订单农业”等多种新营销模式,推动“企业发展、村财增收、村民致富”三方共赢。
同时,黄田村党支部领班合作社提供蔗苗给村民种植,再向村民回收成熟作物,村民不再需要担心销路问题,充分调动了村民积极性,推动甘蔗、红糖特色产业发展。
“相比以前的单一产业结构,村子收入翻了几番。”黄郑为说,村子总收入从原来的一年十余万元,增长到如今的七十余万元,村民人均年收入达到两万多元。
散装古法红糖。 余汕康 摄乡村特色产业不仅让村民的钱袋子鼓了起来,村容村貌也日新月异。黄田村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河道清淤整治、旧街立面改造、房前屋后美化等一系列乡村治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颜值”。
“我们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黄郑为说,如今的黄田村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焕然一新、村民收入不断增长,实现了一个默默无闻的山区小村庄到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的华丽转变。(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