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岗位践学,备战转型当先锋******
第七十一集团军某旅紧贴使命任务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见效——
岗位践学,备战转型当先锋
初春时节,苏北大地。第71集团军某旅组织的一场多课目、高强度连贯考核演练拉开战幕。官兵斗志昂扬、敢打敢拼,先后打破多个课目纪录。该旅领导告诉记者,他们紧贴使命任务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见效,有效激发了官兵爱军精武热情,促进了部队战斗力提升。
几年前,该旅千里移防,在新的热土上挥洒汗水开新业,苦练本领铸“铁拳”。为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走深走实,他们广泛开展“牢记使命职责、再创辉煌业绩”活动,教育引导官兵弘扬部队光荣传统,苦练打赢本领,立足本职岗位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蓝图,也为练兵备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持一切从实战出发,研战谋战、练兵备战、应变应战,做好随时能战准备。”在该旅装步一连训练场,副连长熊亮结合自身成长经历,与战友分享学习报告感悟,赢得热烈掌声。入伍以来,熊亮多次在上级比武中夺冠,被集团军表彰为“王杰式好战士”。
以行动检验学习成效,用实绩诠释担当作为。该旅官兵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焕发的政治热情转化为练兵备战的实际行动,刻苦钻研打赢本领。他们紧盯制约体系作战能力提升的重难点问题,让协同课目走向比武考核前台,以模块组合为考评重心,努力探索创新复杂环境下的战法训法,部队遂行联合作战任务能力稳步提升。
备战转型当先锋,攻坚克难开新局。去年,该旅官兵穿丛林、渡岸滩、跨戈壁,高标准完成多项重大任务。新年伊始,全旅官兵以昂扬状态投入到练兵备战中,一幅开局即开考、跑步进战位的练兵画卷在该旅各个演兵场铺展开来。官兵纷纷表示,要以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坚定执着,向心凝聚、向战发力、向难攻坚,跑出新时代奋斗强军的加速度。(解放军报 刘波 特约记者 高骏峰 特约通讯员 李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