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世纪大学师生庆新春 中国驻马大使出席******
中新网吉隆坡2月3日电 (陈悦 魏源)马来西亚世纪大学2日举办农历新年庆祝活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欧阳玉靖出席活动。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参赞赵向东、世纪学院集团首席执行官刘嘉慧女士、世纪大学校长阿兹林博士、副校长斯里库玛博士、孔子学院中外方院长以及学校师生、马各界代表近300人也参加了当日的活动。在活动中,欧阳大使与校方代表共同体验了本地新年特色文化“捞生”,走访了由世纪大学孔子学院组织策划的中国传统文化展台,慰问了中国留学生代表及孔子学院教师和志愿者。
欧阳大使(前左一)体验投壶 魏源 摄欧阳大使在当日活动上致辞,向全校师生致以新春问候和美好祝福,并对世纪大学成功举办农历新年庆祝活动表示祝贺。他感慨春节期间吉隆坡的大街小巷热闹非凡,不光马来西亚华人在庆祝春节,其他各族人民也在分享节日的喜悦,并对马来西亚对多元族群、多元文化的包容并蓄表示赞叹。
欧阳大使指出,刚刚过去的2022年中马两国携手克服疫情影响,经贸合作实现历史性突破,教育交流合作扎实推进,人民友好进一步升华。深化中马各领域合作、增进中马民间友好,不仅是两国领导人的殷切期冀,也是两国各界的共同心声。由世纪大学和海南师范大学共同举办的“中马大学生汉语辩论赛”就是两国加强教育交流合作、促中马民心相通的最佳事例。欧阳大使期待马来西亚青年学子用好孔子学院、“中马大学生汉语辩论赛”等与中国青年增进了解、共同进步的平台,让中马两国的友谊在青年一代的交流互鉴中传承发扬。
欧阳大使(左四)和世纪大学校方负责人共同体验捞生 使馆供图欧阳大使向阿兹林校长赠送《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讲义(英文版)》并表示,2023年使馆将继续深化两国教育交流合作,加强青年交流互鉴,促进两国人民传承友好。
刘嘉慧表示,世纪大学每年都会举办农历新年庆祝活动,感谢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世纪大学与中国海南师范大学合作成立的世纪大学孔子学院于2015年揭牌,学院成立以来在推动中文教育、促进马中文化交流、培养马中双语人才等方面成效显著。学校高度重视“中马大学生汉语辩论赛”,今年将继续做好有关赛事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中方院校的交流合作,促进马中青年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